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这一规定基于车辆操控特性制定,上坡车辆起步困难,若中途停车易溜车,下坡车辆制动相对灵活,可临时停车让行。
当坡道伴有弯道、视线受阻或路面湿滑时,需灵活调整。例如,上坡车辆若处于长陡坡中段,制动系统可能因热衰退导致性能下降,此时下坡车辆应提前减速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行。若双方视线均受阻,应提前鸣笛示意,减速至可控速度,必要时停车礼让。
重型车辆或满载车辆在上坡时动力衰减明显,起步难度大,下坡时惯性更强,制动距离延长。此类车辆在坡道会车时,需比普通乘用车预留更长安全距离。电动车辆因动力输出特性,上坡起步更平稳,但下坡时仍需注意能量回收系统的制动效果,避免因依赖回收制动而忽视机械制动的使用。
驾驶员在坡道行驶前,应提前观察前方路况,通过弯道或视线盲区时提前鸣笛。会车时,双方需保持安全车距,避免在坡道中途停车。若需停车礼让,应选择路面宽敞处,拉紧手刹,防止溜车。夜间会车时,需切换近光灯,避免强光影响对方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