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在狭窄坡路会车时,上坡的一方先行;但当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上坡车拥有优先通行权,只有在下坡车已进入坡道中段的特殊场景下,优先顺序才会反转。
上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若中途停车,可能因动力不足出现溜车现象,且重新起步需克服更大阻力,操作难度较高;而下坡车辆制动相对容易,临时停车或倒车避让的安全性更高。当下坡车已行至坡道中途,此时若要求其倒车,不仅距离更长,还可能因视线盲区增加风险,故优先保障下坡车通行。
若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事故,通常未让行方承担主要责任。例如上坡车未避让已在坡道中段的下坡车,或下坡车在正常情况下强行抢行上坡车,均需对事故后果负责。交警在定责时,会通过现场勘查车辆位置、询问双方行驶轨迹,结合监控录像等证据判断是否符合让行规则。
车辆行至坡道前,应提前观察坡道内是否有来车,若发现对向车辆,需提前减速并预留足够安全距离;夜间会车时,需提前切换近光灯,避免强光影响对向驾驶员视线。若双方在坡道内僵持,下坡车可主动寻找较宽路段或避让区停车,待上坡车通过后再继续行驶,避免在坡道中段长时间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