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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买车被骗 帮提车骗局

资讯小编
汽车详解 2024-11-22 13:12
来源:北京海淀苑

转自:山东高发

特别指出,本号:所有标注“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始出处所有。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签订合同,约定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名人所有,名人支付车款的行为。购买、拥有和使用车辆。在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关联案件中,法院裁定“借名买车”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责令4S店退还2万元保证金。

案例介绍

原告刘先生称,因自身用车需要,与家人到奔驰汽车专卖店看车。因为我没有北京购车指数,所以不能买车上牌。在与4S店的销售聊天中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亲朋好友闲置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飞驰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签订购车合同,然后与车牌出借方约定车辆将归我所有。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好朋友孙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奔驰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代孙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因孙先生拒绝借出车牌并到店办理后续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飞驰公司拒绝退还押金。刘先生以合同无效为由将飞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

被告飞驰公司辩称,刘先生看中了店内的一辆汽车,但因没有购买名额,提出以朋友孙先生的名义购买。于是,刘老师以孙老师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确认书,并通过信用卡支付了押金。奔驰联系刘先生提车后,刘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和到店取车。不能履行合同是刘先生造成的,飞驰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律评论

法院认为,刘某与飞驰公司均认定签订车辆销售确认书时孙某不在场,实际购买人为刘某,双方约定如有退款,该款项应由刘某承担。直接退还给刘先生。当刘先生交了2万元的时候,飞驰才知道自己没有北京买车的额度。刘先生以他人名义从飞驰购买了一辆机动车。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规范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该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刘某请求飞驰退还2万元保证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刘先生主张飞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刘先生对本案合同无效有过错,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应由刘先生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不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飞驰公司已向刘某退还保证金2万元。

官方法律理论

在审理“名下购车”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为规避车辆管理政策而签订的“记名购车”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该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客车配置指标的调控和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合同无效的情形。公众利益。本案中,孙先生与飞驰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但合同的目的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借名买车”行为一般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名人(购车指标的拥有者)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借名人之间的货款关系。借来的人和借来的人。所有权、事故赔偿等形成法律关系。买车的成本。双重法律关系涉及借款人、借款人和汽车销售三方。

从本案及“借名买车”引发的各种纠纷来看,“借名买车”行为对三方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导致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借款人来说,是购车、保险等各项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虽然他实际拥有并使用该车辆,但该车辆仍然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借款人因民事诉讼成为被执行人的,其名下财产将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此时,虽然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认诉讼等方式主张确认车辆权属或损害赔偿,但仍面临对方损失或损失的风险。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

此外,对于被借用的明星,如果车辆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如果提起诉讼,车辆的登记车主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借款人和贷款人虽然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如果协议因目的不当被法院认定无效,则不能据此向借款人追偿。

最后,对于汽车销售商来说,如果明知“借名买车”的行为,仍与借用人签订买卖合同,当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时,可能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如首付损失、退回车辆部分折旧损失等,因本人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效。可见,“借名买车”对所有参与者来说都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规范和监管政策的行为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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