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IV 是国四排放标准。
中国轻型汽车国 III、国 4 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 III、欧 IV 标准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在实验方法上做了一些改进法规格式上也有很大差别。
国 3 与国 2 相比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 3 号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 2 号标准降低了 30%而国 4 标准更是在此基础上又降低了 60%。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都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这些产品的企业要按标准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会颁发环保形式核准证书。
汽车生产企业是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还要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
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 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国四排放标准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能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