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是这样一种行为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 60 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成立要件有
1. 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 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且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
4. 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除非是他们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
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 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而且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