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了二手车的定义即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是独立中介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设施、3 名以上专业人员和规范规章制度。设立鉴定评估机构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相关机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二手车交易行为有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二手车卖方应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需向买方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禁止交易的车辆包括已报废、抵押期间等多种情形。
二手车交易应签订合同交易完成后卖方要交付相关证明和凭证。交易市场经营者应为经营主体提供条件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可代办相关手续。鉴定评估应遵循自愿原则机构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并负法律责任。
在监督管理方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备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商务、工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总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二手车流通提供了全面规范和保障有助于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