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在海上保险中推定全损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和构成条件
特征方面
1. 以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但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前提。
2. 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 保险船舶或货物虽尚未发生实际全损。
构成方面
1. 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 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等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4.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要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价值。
在船舶保险中比如船舶受损若修理船损的费用会超过修理后船舶的价值就可能构成推定全损。对于货物若修理货损和续运费用会超过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价值也会构成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时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保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