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记分周期始于初次领证之日以 2010 年 2 月 10 日领证为例至 2011 年 2 月 9 日 24 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包括 12 分、6 分、3 分、2 分、1 分这五种。需要留意的是
1、倘若一个记分周期内的记分未达 12 分并且已缴纳罚款那么记分会自动消除
2、假如记分未达 12 分但存在尚未缴纳的罚款那么记分将顺延至下一个记分周期
3、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 30 天内需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存在任何记分记录的情形下可免除接受本记分周期的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