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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的号牌管理改革还放宽了使用原车号牌的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也放宽了,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机动车牌照保留新规定:根
新的号牌管理改革还放宽了使用原车号牌的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也放宽了,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机动车牌照保留新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要携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都是必须携带的证件,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行驶证应该随车携带,不是驾驶人随身携带。车主应该将机动车行驶证放在车上,以备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