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和越野车,使用满15年;
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满10年;
3.营运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5条,各种机动车辆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出租小客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为10年,中型客车为12年,大型客车为15年;
(4)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满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营运客车10年,大中型营运客车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为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为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