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以每小时50%的速度行驶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9分: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