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第5条:
1.小微出租车司机8年,中型出租车司机10年,大型出租车司机12年;
2.租赁乘用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车用了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用了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和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多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无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但有一定要求。超过15年未通过年检,就报废了。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