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次记录12个点:
第九条(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9分:
第十条(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录6个点:
第十一条(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录3个点:
第十二条(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一次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