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9条:
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经审核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3.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可以核发境内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5.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99条的规定,未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无论司机是否违法,都不允许司机再次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告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司机提供的驾驶证,分别处理:
1、驾驶员提供驾驶证,如无其他违章驾驶行为,给予警告或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及时归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驾驶时违法的,根据其违法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情况进行处罚,机动车及时归还;
3.驾驶人未提供驾驶证的,按无证驾驶处罚。
关于无证驾驶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