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5条,各种机动车辆的使用寿命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2.出租小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车用了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将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年限为20年。
8.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使用15年,无货运功能的特种作业车使用30年。
10.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将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普通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12、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