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开车不系安全带,应处罚如下:1。
驾驶人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2.驾驶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不扣分;3.城市快速路(Urban expresSway)是指城市道路中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有四条以上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控制交通,供车辆高速行驶);机动车行驶时,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5.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时,乘客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的,罚款20元;6.驾驶人在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给予口头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