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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分析:看情况。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则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如果能证明实际的工资收入标准的,由应以实际工资标准不计算依据;2、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
法律分析:看情况。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则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如果能证明实际的工资收入标准的,由应以实际工资标准不计算依据;2、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收入标准的情况下,规定有统一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当事人可按当地法院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分析: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人身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醉酒驾驶人)追偿。
法律依据:此处提醒提问者注意:该条规定是“醉酒”,请确认公安交通警察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书》上认定驾驶人是“酒后”还是“醉酒”;若不是“醉酒”,则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