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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在收到认定书后10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事故认定、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诉讼途径解决 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保险公司一般为第二被告。医药费=(病历卡+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报告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5、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6、受害人申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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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医药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交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实计算。
五、住宿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六、营养费
康复所必须的营养费用,应有医嘱或者鉴定结论支持。
七、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1)受害者不满60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20年
(2)已满60不到75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赔偿系数×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未满18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法定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已满18岁未满60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法定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已满60岁未满75岁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法定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法定赔偿系数。
有多个抚养人的应扣除相应份额,有多少被抚养人的该费用总额应不超过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十、后续治疗费
可以预见必将发生的费用,应有鉴定结论支持。
十一、康复费
身体恢复健康所必须的康复费用。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