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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时间:2024-10-08 16:1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摘要: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

哪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解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而通知其参加调解的人员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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