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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 从程序上审查判断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2、对制作时间的审查。3、对制作形式的审查。4、对送达程序的审查。二、从实体上审查判断1、审查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的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存在违
一、 从程序上审查判断
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
2、对制作时间的审查。
3、对制作形式的审查。
4、对送达程序的审查。
二、从实体上审查判断
1、审查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的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2、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主要是指审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违章行为与所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是否相对应,用语是否规范。
3、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责任。
4、审查事故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审查事故认定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认定的规定,尤其是责任认定的依据及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