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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同样应当经过质证的过程才能发挥事实证明的功能。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书证规则进行审查后,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的审查: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实体上的审查
(1)在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
(2)在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恰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