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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带什么资料

时间:2024-10-07 21:1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摘要: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带什么资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怎么进行

流程如下:

1.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检验、鉴定结论交予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异议提出。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5.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6.鉴定结论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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