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向侵权人追偿是否划分责任

时间:2024-10-07 12:0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保险合同本身调整的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也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依照交强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该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当事人损失给予救济,而不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分担。保险公司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因被保险人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另外,全额追偿是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起到惩罚无证驾驶者,警世他人之效,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不得无证驾驶,从而减少无证驾车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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