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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查勘定损程序

时间:2024-10-07 10:5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摘要:交强险的查勘定损程序如下:(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交强险的查勘定损程序

交强险的查勘定损程序如下: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交强险的查勘定损程序是什么

交强险的查勘定损程序就是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任一方的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任一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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