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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2、在15天内参加为期7天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3、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20天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在15天内参加为期7天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20天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1、在15天之内去当地的交通部门,完成为期7日的交通规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2、根据交通部门的安排,重新考试,合格会重新归还驾驶证,并清除扣分记录;3、考试不合格,应该继续学习,并继续考试,直至合格拿到驾照为止。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