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车辆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自车辆初始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运营安全标准要求,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四)安装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
(5)车辆具有车身电子稳定系统,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轴距不小于2700mm;使用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50mm,续航里程不小于250 km,功率不小于100kw;
(6)投保商业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的,本人取得其他不应登记在车辆所有人名下的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驾驶员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C1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