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小型、微型客车有效期为十年,大中型客车有效期为十五年;专用校车有效期为十五年;大中型非营运客车(不含大型车)有效期为20年;车轮、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有效期为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及其小型货车有效期为12年,运载危险品的货车有效期为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有效期为15年。有装载性能的特种作业车辆有效期为十五年,无装载性能的特种作业车辆有效期为三十年;全挂车和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有效期为十年,集装箱半挂车为二十年,其他半挂车为十五年;三轮摩托车有效期为十二年,其他摩托车有效期为十三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不含新能源电动汽车)和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