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06 20:3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酒驾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驾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却置法律于不顾。特别是事故发生后,他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这种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酒驾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均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李井泉驾驶事故发生后,不顾伤者和众多劝阻他的村民的安危,继续驾驶,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长期在无证驾驶的孙伟铭,他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酒驾与其他车辆相撞后,他继续骂车辆超速行驶是为了逃跑。他与四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并撞车。主观上,他们显然对他人伤亡的有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决定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该类犯罪的性质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或者不追求危害结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该行为的主观恶意不同于直接故意驾车恶意撞人致人重伤罪。因此,在决定罚款时,电费应该是不同的。此外,醉酒状态下驾驶时,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孙伟铭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主要是考虑到两被告人均犯有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作案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两名被告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为依法严肃处理酒驾刑事案件,遏制酒驾、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法驾驶人。今后,凡酒后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将依据本意见的规定,参照所附典型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定罪量刑。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以前已经处理过的,在特定情形下醉酒驾驶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当维持终审判决,不予变更。本意见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也非常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所以对酒驾的一些危险行为比较严格。如果此类行为确实存在,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同时,所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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