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的事故是工伤吗?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车祸受伤身亡。因为他是无证驾驶中的无证摩托车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发争议。由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该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已一审宣判,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重新做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下班回家,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他在经过长沙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不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拒绝接受申诉,并向芙蓉区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及他人和公众的安全,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的女儿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虽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死于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对其无主要责任”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工伤情形。鉴于此,黄先生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的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外出工作时,失踪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的;
6.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