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持外国驾照的事故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2010年7月18日,南京一家埃及独资企业的车辆在行驶中撞到一名行人。为了索赔,伤者将企业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拒绝索赔,因为司机无证驾驶。我在中国没有驾照,但是我在埃及已经有驾照了,不是无证驾驶。司机胡萨姆认为他根本不需要赔偿自己。为了先解决伤者的困难,经过反复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先赔付。
随后,保险公司向虎山索赔,法院判令虎山赔偿保险公司7万余元,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胡萨姆认为,自己有埃及驾照,是正式取得的,不应该被视为无证驾驶,坚决不赔偿。
无奈之下,保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起初,胡珊的反抗非常强烈。执行法官首先解释了中国法律,并告诉他在中国驾驶机动车必须获得中国驾照。执行法官和胡珊谈了十几次,很少沟通解释。胡珊被执行法官真诚感动,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近日,他主动将该案金额7万元送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