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03 00:2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全责无责

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1.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2.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和证据灭失,且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时,有与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7.任何一方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属于交通事故,任何一方都没有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对下列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好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3)责任平等

两方(或两方以上)因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起同等作用,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应对下列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等;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未能立即停车,未保护好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3.当事人都具备报案条件,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确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的时间、地点、情况以及调查取得的事实,但不得认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其中,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不同,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的赔偿比例也不同。此外,还关系到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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