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来承担因交通事故换牙的费用?
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评估费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和车辆损失程度而支付的费用范畴。因此,应由保险人在保额之外承担。
其次,没有法律或解释明确将该费用认定和评估为商业三通险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故约定抗辩赔偿请求属于延伸解释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的法律义务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2)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该条依法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是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
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是鉴定费应由原告本人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即受害人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实践中,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举证人支付的鉴定费仅指举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预付款。如果责任最终归哪一方,人民法院会在案件审结后的判决书中确定哪一方最后付款。2.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一般原则。消耗司法资源是对败诉方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则,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无味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及其经济利益。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必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具体情况下,保险一般可以赔偿,但如果司机违法造成交通事故,一般商业保险不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