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4-09-01 15:0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申请复核、内部监察机制、诉讼和信访制度等多种途径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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