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使用规定;
第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车载电子标签(以下简称电子标签)是安装在车辆上,与高速公路收费车道专用微波通信设备进行短距离通信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设备。配备电子标签的车辆可在山东高速公路收费车道(ETC车道)内行驶,配合路童卡使用,享受快速通行服务。
第二条电子标签仅适用于已申领路童卡的公交用户,经本程序同意后方可安装。卡车上不会安装电子标签。
第三条电子标签由山东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户服务网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并按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四条个人用户申请电子标签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用户申请电子标签时,必须凭单位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
用户办理电子标签后,需经客服网络专业人员安装激活后才能使用,用户不得自行安装。
用户应确保向客服网点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电子标签记录的已安装车辆基本信息是与车辆唯一的对应关系。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或转移到其他车辆上使用。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或篡改电子标签。否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并收取通行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当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时,用户需要到原招标客服网络或其他授权机构进行维护。如果用户擅自拆卸或维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条电子标签的保修期为两年。如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自投标之日起两年内,用户可持原证明材料和车辆到原投标电子标签的客服网点免费维修。
第八条使用电子标签的用户视为已清楚理解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九条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