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电瓶车牌照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2018年11月底,浙江率先提出了我国电动汽车新国标实施的相关措施,并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工作的通知》。浙江将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
1.禁止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3.采购的不达标电动车有权退货: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的,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的使用过渡期: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的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登记后,超标车辆服务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