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驾照考试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8-22 02:3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现场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依次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只有通过前一科的考试后,你才能参加后一科的考试。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驾驶考试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2)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资格标准全国统一。

科目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试桩、匝道定点停车及启动、侧停车、单边桥行车、弯道行车、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闸、连续障碍物、100米正负挡、滚道行驶。

第三科考试的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道、过路口、靠边停车、过人行横道、经过学校区域、经过公交站点、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采用必考和选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模式随机抽取。

(三)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并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后十天内预约考试;

2.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二十天后预约考试。

(四)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时,申请人预约第三考试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可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二十天后预约考试;

2.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箱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三十天后预约考试;

3.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四十天后预约考试;

4.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60天后预约考试。

(5)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车管所将在申请人通过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后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六)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参加科目一、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退伍的,还应当收回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七)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采取科目一。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考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每科一次,可以补考一次。如果补考仍然不合格,科目考试将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在二十天后保留。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有效。

(9)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由申请人和考官签字。没有签字就不能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10)如果申请人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其他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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