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757号),现将车辆购置税档案移交及补充规定如下:
1.办理省内完税证明的转移、转移、变更和更换(补充),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的转移、变更和补充。办理隶属关系和权属转移时,应将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档案转移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对跨省转籍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交换完成车辆购置税档案的转籍。
对于尚未实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跨省登记转移业务,税务机关将通过打印方式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数据恢复为纸质数据,形成纸质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并与档案转移通知书签字一并移交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