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评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评决定。
残疾评估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由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及治疗后的CT、X线片及诊断报告;
3.向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工作能力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诊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