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先行赔付。如果不够,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费用。如果有预付款,可以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者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单位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要求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
(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