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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拟长期收费 经批准可超30年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调整收费期限。

主要内容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不受期限限制,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高速公路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修订稿已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而新的修订稿标明,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而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期限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收费公路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

(一)有关高速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各地收费公路统计报告亏损为主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

交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度还会增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持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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