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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为避免酒后“酒后驾车”,张某没有开车送他回家,而是请朋友宋某帮忙开车。途中,他追尾撞上一辆三轮车。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宋某负全部责任。本案谁负责赔偿?
律师发言: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十三条:“帮佣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在帮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帮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佣明确拒绝的,帮助,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助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助人与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宋司机是帮工,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帮工张某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经营利益上看,宋某驾驶车辆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送张某民回家,张某民享受经营利益。宋某出于友情帮助,不计报酬,属于自愿帮助性质。又因宋某在交通责任认定中负有全部责任,属重大过失,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宋某与张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案例简介:
2013年8月12日下午,在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工作的赵亮(化名)骑着电动助力车外出办事。路过路口时,不小心撞伤了路过的左女士。经医生诊断和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势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并塌陷,留下右膝关节活动障碍后遗症,属于十级残疾。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左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将赵亮及装修设计公司诉至长宁区法院。左女士认为,赵亮是一家装修设计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装修设计公司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要求装修设计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19.7万余元。
装修设计公司辩称,根据赵亮在公司档案上写的“未经核实的申请”,事发当天赵亮外出为公司采购材料,但事发地点恰好与公司的对面。赵亮该走的宜山路方向。所以,赵亮出现事发地点是因为他自己的私事。本案事故并非赵亮履行职责期间发生,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赵亮系该装修设计公司员工,赵亮提交的“不打卡申请书”显示:“8月12日下午到宜山路选材”。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赔偿原告左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律师说:
问:如何判断是否履行职责?
答:以是否从事单位分配的任务为判断标准。一般而言,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可视为职务行为。
问:事发时赵亮是否在履行职责?
答:被告装饰设计公司以事发地点不是赵亮到宜山路的最短路线为由,认为赵亮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私事,并进一步否认赵亮是在表演他在事件发生时的职责。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赵亮的“未经核实的申请”在事发当日下午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和确认;其次,事发地点是装修设计公司到宜山路的合理路径。因此,事发时,赵亮是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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