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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号牌。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证。
因号牌制作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号牌的,车管所应当发放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号牌。临时号牌的使用有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要到车辆购买地车管所办理临时号牌;
2.车辆注册登记且已缴纳正式号牌的,需到当地车管所办理临时号牌,才能驶回当地;
3.当地未办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要在外改装时,需要在当地办理临时号牌。改装后需要在当地办理临时号牌,开回原区域;
4.车辆注册还没定,需要临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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