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车祸营养费的计算有一定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是营养天数乘以 50 元/天。营养期限可以申请鉴定或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比如某人因车祸受伤医疗机构认为需要营养补充 30 天那么营养费就是 30 乘以 50 等于 1500 元。
如果涉及到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是 100 元/天乘以实际住院天数。比如住院 10 天那就是 100 乘以 10 等于 1000 元。
护理费方面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等于护理人工资乘以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等于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乘以护理期限乘以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分多种情况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误工期限需要鉴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如果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受伤前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有稳定收入也有权诉求误工费。比如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送货单、记账本等证据证明其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稳定收入法院就认定应当赔偿其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