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首先确定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若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从收到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接下来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要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最后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