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想要进行行政复议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法。
首先您需要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您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要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复议要求。口头申请应当由复议机关接待人员当场记录。同时要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代理人申请还需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
然后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单位。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法律事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各巡分局大队、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执勤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不向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收取任何费用。
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当场作出的交通违章罚单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不知道怎么进行复议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