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鉴定一般在 20 天内出结果最长不超过 60 天。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材料有身份证、委托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光片、C 光片及报告单等。
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程序包括立案、勘验、询问、鉴定、调解、移送、赔偿。立案即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家属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勘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对事故车辆、路况等进行勘验及对伤亡情况初步调查。询问是对当事人、目击者等了解事故具体情况。鉴定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事故现场等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调解是当事人可在案件调查中申请公安机关应尽力促成调解协议。移送是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司法机关依据鉴定报告和证据审理并作出裁决。赔偿是家属根据裁决结果进行不服裁决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