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要伤残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期限为三十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造成残疾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对于受伤严重的伤残鉴定时间一般以三个月为限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在伤情相对稳定时进行。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伤残鉴定部门通常不接受个人委托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自受到伤害之日起 6 个月有的是 3 个月也有的规定 1 年甚至更长。
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 1 年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
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