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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要注意这些方面。 首先一般在伤情治疗基本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尽量不要自己单独找大型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建议先起诉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在法院指定的鉴定
交通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要注意这些方面。
首先一般在伤情治疗基本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尽量不要自己单独找大型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建议先起诉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在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中选择。
其次申请程序是受害者向法院起诉申请伤残鉴定然后法院提供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名单供选择之后法院发送委托函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受后会和申请人联系告知需要的材料及费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可计算在诉讼费用中由败诉方承担或根据比例双方承担。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再次伤残鉴定要准备充分的材料比如出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片、CT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另外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设置专用车道是为了保障特定车辆的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像常见的公交专用车道就是专用车道的一种。
目前专用车道主要包括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等。在专用车道内只有规定的车辆才有通行权。
比如在北京的公交专用车道在限定时间内只有经过批准按运营路线行驶的北京市公共电车、公共汽车以及经批准按规定行驶、有固定停车站点的小公共汽车才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一律不准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也禁止在专用车道内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时间限制的专用车道只有在标志标线划定的时间内不允许其他车辆通行在限定的时间以外其他车辆也可以在专用车道上行驶。不过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规定的车辆在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车辆应当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