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购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2 套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 1 套住房。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再购买 1 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限购 1 套住房。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 1 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无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再购买 1 套住房。
深汕特别合作区按照其现行政策执行。
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可上市交易。
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抄报区级住房建设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照原约定执行。
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 5 年调整到 2 年。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 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 20%。购房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名下已有住房无按揭抵押登记或只有一套按揭抵押登记新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深汕特别合作区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 15%取消利率下限。
政策将于 10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