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产生之后受害人一方无需自行垫付费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倘若因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而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
受害人于交通事故受伤后倘若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存在困难可以借助交通部门加以催要。另外请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通常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示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示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需通过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 1 万元转至医院账户用以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为保证能够获取及时的医疗救治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也能够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从而获取更为详尽的指导和协助。